马山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当场处罚决定书
马文综当罚字〔202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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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姓名 |
李树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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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号码 |
45222619XXXXXX305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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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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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88XXXX754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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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广西来宾市来宾区七洞乡坡六村民委下棉村***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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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和证据 |
2025年9月27日上午11时08分,执法人员吴**(2001042****)、杜*(2001042****)会同马山县公安局白山派出所民警在马山县农贸市场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发现当事人李树福正在售卖香港“六合彩”资料,随后公安民警将当事人带回白山派出所。经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所发行的所谓资料,均为未经批准擅自复制的出版物,或者未署名出版单位的出版物或者非法进口和出版物,证实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主要有:(1)当事人指认销售“六合彩”的照片资料1份;(2)现场收缴当事人所售“六合彩”资料10本;(3)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当事人户籍证明1份(当事人未随身携带身份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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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理由 和依据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较轻,且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也没有违法所得,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部分第一章第一节第四点的要求减轻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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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时间 |
2025年9月27日 |
处罚地点 |
马山县公安局白山派出所调解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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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1)没收当事人所发行的非法出版物(六合彩)资料共10本;(2)罚款人民币贰佰元(200.00)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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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西马山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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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马山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5年 9 月 27日 | |||||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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