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百政罚决字〔2025〕第 1 号
被处罚人:罗*,男,19**年10月09日出生,瑶族,中专文化,身份证号452127***********,联系电话:137********,现住址广西马山县百龙滩镇大球村百龙街***号。
经依法查明,你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在马山县2024年森林督查110-3号图斑(马山县百龙滩镇大球社区2林班9.1、9.2小班的林地)内滥伐林木,滥伐林木面积0.16公顷(2.4亩),树种为速生桉,滥伐林木蓄积量6.6立方米,木材已运出及出售。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的陈述、相关书证、林业行政处罚询问(调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林木;
2.处以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即:6.6立方米×210元×4倍=5544元(人民币大写伍仟伍佰肆拾肆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西马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135***************)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山县百龙滩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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