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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龙滩镇人民政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4-16 10:02   来源:百龙滩镇人民政府 【字体: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百政罚决字〔2025〕第1

被处罚人:罗*,19**1009出生,瑶族,中专文化,身份证号452127***********联系电话:137********现住址广西马山县百龙滩镇大球村百龙街***号。

经依法查明,你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在马山县2024年森林督查110-3号图斑(马山县百龙滩镇大球社区2林班9.1、9.2小班的林地)内滥伐林木,滥伐林木面积0.16公顷2.4亩,树种为速生桉,滥伐林木蓄积量6.6立方米,木材已运出及出售。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的陈述、相关书证、林业行政处罚询问(调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林木

2.处以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即:6.6立方米×210元×4倍=5544元(人民币大写伍仟伍佰肆拾肆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西马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135***************)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山县百龙滩镇人民政府

               2025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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