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发改价格〔2024〕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推进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改革加强价格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桂价格〔2018〕44号)以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7〕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成本调查和我县实际情况,经县人民政府第181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就我县农业供水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用水分类水价
全县各灌区农业用水实行同城同质同价统一标准,按照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其他用水四个不同用水类别执行差异水价,各分类用水价格按附件1规定执行。
二、农业用水实行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收费
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幅度实行分段累进递增,累进级数分为二级。超计划(定额)20%(含本数)部分的水量按基准水价的50%加收;超计划(定额)20%以上部分的水量按基准水价的100%加收。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按附件2规定执行。
三、其他相关规定
(一)请各乡镇做好农业水价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并督促辖区内水管单位做好价格公示及用水灌溉定额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二)农业水价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五年。施行期满后将根据供水成本变化等情况重新制定或调整农业水价。
附件:1.马山县各灌区农业用水分类水价表
2.马山县各灌区农业用水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表
马山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马山县水利局
2024年12月5日
附件1:
马山县各灌区农业用水分类水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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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类别 |
用水价格(元/ 立方米) |
|
粮食作物 |
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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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作物 |
0.15 |
|
养殖业 |
0.3 |
|
其他用水 |
0.5 |
附件2:
马山县各灌区农业用水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表
单位:元/ 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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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类别 |
基准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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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计划(定额)20%(含本数)部分的水量按基准水价50%加收 |
超计划(定额)20%以上部分的水量按基准水价100%加收 |
|
粮食作物 |
0.05 |
0.075 |
0.10 |
|
经济作物 |
0.15 |
0.225 |
0.30 |
|
养殖业 |
0.30 |
0.45 |
0.60 |
|
其他用水 |
0.50 |
0.75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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