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行为,促进灌区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推进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改革加强价格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桂价格〔2018〕44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7〕57号)等有关要求,稳步推进我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以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制定的政策依据
(一)《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55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推进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改革加强价格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桂价格〔2018〕44号)
(四)《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7〕57号)
三、制定的原则
(一)有利于促进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
(二)区分用水用途制定分类水价,促进农业经济健康发展。
(三)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促进节约用水。
(四)充分考虑农民承受能力,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
(五)与毗邻地区相衔接。
四、制定灌区用水类别和用水定额情况
根据桂价格〔2018〕44号文精神,探索实行分类水价,在灌区内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和其他用水,执行不同的水价标准。并根据不同的用水状况,对粮食作物实行较低的价格,对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实行较高的价格。同时,按照《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导则》(GB/T 29404—2012)规定,在结合当地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确定的农业用水量的前提下,区分不同作物和养殖产品,并充分考虑田间水利设施、节水技术推广应用等情况,对用水量在规定的定额内执行基准价格,对超定额用水实行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政策。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原则为: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幅度实行分段累进递增,累进级数分为二级。超计划(定额)20%(含本数)部分的水量按基准水价的50%加收;超计划(定额)20%以上部分的水量按基准水价的100%加收。
五、拟定价格理由
(一)以成本调查结论为依据。广西金算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马山县农业水价成本调查报告》(桂金算会事成字(2023)第21号),核定马山县农业供水终端水价中型灌区运行成本0.0601元/ m³,全成本0.1216元/ m³;小型灌区运行成本0.0666元/ m³,全成本0.1418元/ m³。
(二)以公益性保本为原则。参照广西兴水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南宁市马山县农业水价成本监审文件》、《马山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整体推进方案》,按桂价格〔2018〕44号文有关“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供水价格达到补偿运行维护水平”的要求,拟定的马山县农业水价基本可以实现成本覆盖,并对粮食作物实行较低的价格,对用水量大和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实行较高的价格,充分考虑农民承受能力,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
(三)价格水平与同类地区相适应原则。马山县定额用水拟定的4个用水类别基准价与南宁市五化灌区、宾阳、上林一致,与隆安相近。
用水类别 |
农业用水收费标准(元/立方米) | ||
南宁市五化灌区 |
宾阳县 |
上林县 | |
粮食作物 |
0.05 |
0.05 |
0.05 |
经济作物 |
0.15 |
0.15 |
0.15 |
养殖业 |
0.30 |
0.30 |
0.30 |
其他用水 |
0.50 |
0.50 |
0.50 |
六、征求意见及意見采納情况
(一) 向县直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意见情况
我局发函至县直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后,共收到16个单位反馈意见,反馈意见中除县委政法委、审计局提出修改意见外,其余单位均反馈“无意见”,其他单位逾期未反馈,根据征求意见函,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县委政法委提出:水价定价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属于重大决策。请严格按照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要求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做好风险防控,并及时将评估报告报我委备案。我局予以采纳,已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报告已报县委政法委备案。
县审计局提出:1.如何收取水费,水费如何使用,应在方案中明确,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2.中介公司出具的成本调查报告相关部门是否审核过,真实性、合规性是否属实。第1点意见不予采纳,说明: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责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的文件规定,制定我县农业水价标准,至于如何收取水费,水费如何使用由其他相关的职能部门确定;第2点意见予以采纳,说明: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购买服务,邀请有资质第三方公司参与成本调查工作,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推进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改革加强价格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桂价格〔2018〕44号)文件的规定,对我县农业水价出具成本调查报告,作为制定和调整供水价格依据,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应配合并对提供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召开会议征求意见情况
2024年1月17日,在县水利局召开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分管领导、农业林业和水利站负责人、县人大代表、村委会干部、用水农户代表共44人参加的征求意见会,与会人员均对《马山县农业水价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无意见。
(三)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马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未开展。说明:为避勉引发舆情(昭平县网上征求农业水价意见已引发舆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推进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改革加强价格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桂价格〔2018〕44号)文件的规定,并参照南宁市发展改革委的做法,我县也不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而召开专门会议征求意见。
马山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