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2023年5月13日印发实施的《马山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马府规〔2023〕3号)是参照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党组讨论通过的《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拟定,2023年8月31日《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南府规〔2023〕12号)印发实施。经对比,马府规〔2023〕3号文“景观类苗木补偿(迁移补助)标准”较南府规〔2023〕12号补偿标准高,结合我县财政力实际情况,有必要对我县“景观类苗木补偿(迁移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而补偿安置办法的有效期可达5年。将《马山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和《马山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分别修订印发,既可以使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更好的更新衔接,同时又能保持安置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法律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
(四)《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南府规〔2023〕12号);
(五)《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3〕24号)。
三、修订过程
根据《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组织论证、集体讨论、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实施。
2023年8月31日,《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南府规〔2023〕12号)印发实施后,马山县房屋和征地拆迁中心立即启动《马山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修订工作,并多次就补偿安置指导标准进行调研。
2024年1月24日、2024年2月29日,2024年3月18日马山县房屋和征地拆迁中心召开专题研究会,对补偿安置指导标准进行修改完善。
2024年4月19日,县政府将马山县房屋和征地拆迁中心提交的《马山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送审稿)》转县司法局征求意见,马山县房屋和征地拆迁中心根据县司法局的意见进行再次修改完善。
2024年4月24日马山县房屋和征地拆迁中心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审查通过。
四、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
2024年3月1日,在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至2023年3月16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共收到社会各界人士反馈意见0条。
2024年3月8日,马山县房屋和征地拆迁中心发文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等二十二个单位征求意见,至意见反馈截止时间,收到意见反馈共22条,均无修改意见。
2024年4月19日,县政府将马山县房屋和征地拆迁中心提交的《马山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送审稿)》转县司法局征求意见,司法局就该办法内容提出修改意见13条,马山县房屋和征地拆迁中心共采纳8条。
五、目标任务
为指导我县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切实维护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指导标准。
六、主要内容
《马山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地区片综合价格标准
(二)征地区片范围表
(三)青苗补偿标准
1.连片青苗补偿标准
2.苗木补偿(迁移补助)标准
(1)果树、木材类连片种植补偿和零星种植补偿标准
(2)景观类苗木连片迁移补助和零星种植补偿标准
(四)特种养殖类搬迁补助
(五)坟墓迁移补助和奖励标准
(六)杂物房、农业生产配套用房、养殖用房等非住宅房屋及其他简易设施补偿标准
(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八)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房屋拆迁重置价格标准
2.房屋拆迁装修补偿标准
3.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
4.材料费和助拆费
(九)本指导标准未有明文规定补偿标准的,由县政府依据相关政策规定,按一事一议方式对需要补偿的对象进行评估论证,确定补偿标准,并形成会议纪要,以会议纪要明确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十)本指导标准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指导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七、适用范围
马山县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
八、关键词解释
(一)连片青苗是指连片种植的粮食、糖料、油料、瓜类、豆类、蔬菜等我县常见的短期生长经济作物。
(二)容器类苗木是指盆(罐)栽、袋栽的苗木、花卉等。
九、注意事项
《马山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实施,有效期三年。
解读部门名称:马山县房屋和征地拆迁中心,联系股室:马山县房屋和征地拆迁中心办公室,联系电话:6803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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