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2023年5月13日印发实施的《马山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马府规〔2023〕3号)是参照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党组讨论通过的《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拟定,2023年8月31日《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南府规〔2023〕12号)印发实施。经对比,马府规〔2023〕3号文“景观类苗木补偿(迁移补助)标准”较南府规〔2023〕12号补偿标准高,结合我县财政力实际情况,有必要对我县“景观类苗木补偿(迁移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而补偿安置办法的有效期可达5年。将《马山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和《马山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分别修订印发,既可以使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更好的更新衔接,同时又能保持安置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
4.《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南府规〔2023〕12号);
5.《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3〕24号)。
三、修订过程
根据《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组织论证、集体讨论、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实施。
2023年8月31日,《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南府规〔2023〕12号)印发实施后,马山县房屋和征地拆迁中心立即启动《马山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修订工作,并多次就补偿安置指导标准进行调研。
2024年1月24日、2024年2月29日、2024年3月18日,马山县房屋和征地拆迁中心召开专题研究会,对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进行修改完善。
2024年4月19日,县政府将马山县房屋和征地拆迁中心提交的《马山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送审稿)》转县司法局征求意见,马山县房屋和征地拆迁中心根据县司法局的意见进行再次修改完善。
2024年4月24日,马山县房屋和征地拆迁中心对《马山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审查通过。
四、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
2024年3月1日,在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至2023年3月16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共收到社会各界人士反馈意见0条。
2024年3月8日,马山县房屋和征地拆迁中心发文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等二十二个单位征求意见,至意见反馈截止时间,收到意见反馈共22条,均无修改意见。
2024年4月19日,县政府将马山县房屋和征地拆迁中心提交的《马山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送审稿)》转县司法局征求意见,司法局就该办法内容提出修改意见4条,马山县房屋和征地拆迁中心共采纳3条。
五、目标任务
为规范我县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六、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至第十条 内容主要包括明确了适用范围;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自然资源、征地机构等单位的职责;征地成本费用结算范围等。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 内容主要包括明确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办法;土地征收后土地所有权等权属证书的变更或注销;管(杆)线迁移规定等。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 内容主要包括明确征地补偿费用和征地区片划分;地上附着物涉及评估的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补偿的情形;收回国有农、林、牧、渔场农用地的征地“三费”标准等。
第四章 征地安置
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 内容主要包括明确按征地面积10%的比例核定产业安置留用地面积;产业安置留用地主要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第二、第三产业,禁止变相分割成宅基地或用于房地产开发;产业安置留用地指标可以选择折算货币补偿等。
第五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一条 内容主要包括明确了住宅房屋的认定;住宅房屋两种补偿安置方式;拆迁安置人员的认定;配合签订协议奖励标准等。
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三条 内容主要包括明确了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至三十八条 内容主要包括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职责;对征地拆迁中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处理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三条 内容主要包括明确文件的解释权及实施期限等
七、适用范围
我县县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八、关键词解释
1.本办法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
2.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实施单位是指颁发项目不动产权证前,具体承担建设项目立项、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用地报批以及其它一系列相关工作的单位。
九、注意事项
1.本办法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临时过渡费等具体补偿补助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2.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且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项目,按协议确定的内容执行。
3.《马山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实施,有效期五年。《马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山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马府规〔2023〕3号)同时废止。
解读部门名称:马山县房屋和征地拆迁中心,联系股室:马山县房屋和征地拆迁中心办公室,联系电话:6803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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