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府规〔2026〕1号
马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6年马山县
水稻、玉米种子生产奖补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苏博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级各双管单位,县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2026年马山县水稻、玉米种子生产奖补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31次(〔2026〕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马山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6年马山县水稻、玉米种子生产奖补办法
第一条 为持续促进我县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激励经营主体发展水稻、玉米种业,不断提升我县种业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供种保障能力,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发〔2025〕44号)等文件精神及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补对象。在马山县区域内,承包或租种耕地开展相对连片水稻、玉米种子生产的制种经营主体,包含具备合法生产经营资质的种子企业,或与具备合法生产经营资质的种子企业通过委托生产、技术合作等方式合作制种的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业企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申请奖补时,需提交与种子企业的合作协议和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第三条 奖补条件。奖补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经营主体管理规范、财务健全、依法依规经营,与项目所在村形成利益联结机制,通过土地流转、务工就业、订单生产、委托代种、消费帮扶、技术培训指导等方式,所带动农户中脱贫户(含防贫监测对象户)达10%以上。
(二)严格按照作物种子生产或培育的技术规程进行田间管理,无生产作物种类检疫性有害生物,验收时平均亩产种子干重达到80千克以上(不含父本且水分≦13%),经验收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水稻、玉米种子生产项目。
第四条 奖补原则及标准。在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种粮补贴、稻谷生产补贴的基础上,按在我县范围内的生产面积给予经营主体奖补。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财政资金补助方式,支持经营主体开展品种选培育、生物育种或发展经国家、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审定通过,可以在本地区适宜生态区域推广的水稻、玉米制种或其亲本繁殖。单个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比例不超过该项目经营主体自身投资总额的50%。同一地块同一生产周期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重复申报。
(一)对杂交水稻、玉米制种基地,设置激励性面积及产量奖补,按以下标准进行:

(二)对亲本繁殖或品种选育类基地,按单个基地面积实行分档补助:面积不足200亩的,按2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面积达到200亩及以上的,按3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五条 奖补流程。奖补流程按照项目申报、项目验收、资金拨付三个流程进行,具体如下:
(一)项目申报
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与项目经营主体签订项目扶持协议,明确规定项目实施标准、项目工期、种植进度、付款方式、完成期限、与项目所在村利益联结机制、项目验收后的相关事宜以及违约追责条款等内容。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管理要求做好项目入库。
项目达到申请资金条件的(水稻在灌浆结实期、玉米在乳熟期),项目经营主体自愿填写《马山县水稻、玉米种子生产项目验收申请书》,提交至乡(镇)人民政府。
(二)项目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汇总经营主体的申请验收数据,填写《种业项目申请验收汇总表》,抄送县农业农村局。对种植面积在500亩以下的基地,由乡(镇)政府组织开展验收,验收组由乡(镇)政府、农业服务中心、所在村委等人员组成,由县农业农村局按全县基地30%的比例抽检;对种植面积在500亩及以上的基地,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验收,验收组由县农业农村局、辖区乡(镇)政府、农业服务中心、所在村委等人员组成,并将验收结果反馈至乡(镇)。各级验收均可邀请有资质的农业专家参与。验收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将验收结果及奖补数额在乡村屯三级进行公示(可同步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于公示期内群众反映有异议的项目,验收主体负责组织调查核实并督促项目经营主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经营主体向验收主体申请复验,验收主体收到申请后需在15日之内组织复验并做出最终结论。一个项目只能申请复验一次。
(三)资金拨付
奖补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项目建设计划经县政府审批后,县财政局根据计划将资金指标先下达各乡(镇)人民政府。项目验收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经营主体账户。
第六条 监督管理。奖补对象应自觉接受农业农村、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申报主体存在偷税漏税、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或采取弄虚作假等不当手段骗取、套取财政奖补资金,一经发现,取消申请资格,限期追回所有奖补资金,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4年7月5日印发的《马山县水稻、玉米种子生产奖补办法》(马府规〔2024〕5号)同时废止。在实施当中,遇到具体问题,由马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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