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府规〔2025〕1号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严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各类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禁燃限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弄逼隧道西口→弄逼屯一带→木棉道班→威马大道(道路两边50米)→银峰大道(沿街民房、新村、龙登)→金伦大道→地磅→北门桥→民族中学→镇北东三巷→佳境天城→镇北东一巷→白岫小区→红河商都→马山中学→刁结坳一带→西华路一带→西华路东二巷一带;
(二)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五)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单位;
(六)风景名胜区、林地、绿地、苗圃、公园;
(七)城市广场、集贸市场、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八)建筑物、构筑物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电梯、屋顶阳台、窗口;
(九)县城主次干道、桥梁(含风雨桥)、隧道、地下管道、竖井;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或者区域。
机关单位具体范围以该单位实际边界为准。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355国道至兑里屯一带→高速路口一带→银峰大道延长线一带→内岜徐→琴屯。
(二)金伦大道(地磅至岜朝一带)→下学屯→上学屯→026乡道一带。
三、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时间要求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在任何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在下列时间准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1.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全天;
2.农历正月初二至十一以及正月十五、十六每日的上午7时至晚上12时;
3.“壮族三月三”、清明节假日期间。
(三)启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时,禁放区域、限放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举办重大庆典活动期间,需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四、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严格按照产品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及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五、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110。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6月3日马山县人民政府公布的《马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马府规〔2019〕4号)同时废止。
附件:马山县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区域划分图
马山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