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广西金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南宁市高新大道132号高新白领公馆A单元6楼601号房
法定代表人:卢飞龙
被投诉人1:马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马山县白山镇威马大道198号政府服务中心5楼
被投诉人2:本项目磋商小组:周秋鸿、覃少美、陈海标(采购人代表)
被投诉人3:广西美之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兴宁区大乌路28号中海国际社区7号楼10号楼地下一层1176号商铺
投诉人就“马山县第三高级中学学生宿舍、图书、文印管理及学校水电维修维护、消防保洁等物业服务采购”(项目编号:NNZC2023-C3-240103-MSXG)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月15日受理。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事项:成交供应商广西美之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的质量管理认证体系IS09001证书是被暂停使用的证书,属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故意弄虚作假,骗取不正当利益)。严重违背了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政府采购招标秩序,损坏了政府采购的公信力。
投诉诉求:投诉人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责令评标委员会改正评审错误;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扣除广西美之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项所得分值并重新汇总计算分值,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成交供应商广西美之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处罚,取消其成交供应商资格,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处理决定:经研究决定,投诉人认定成交供应商广西美之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响应文件属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的事实和依据不充分,驳回投诉诉求。
作出上述决定的事实和依据为:广西美之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证书,处于暂停状态;在暂停期间,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暂时无效(暂停期未超过六个月),该无效材料只是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之一,且属于非实质性条款,不属于虚假材料。投诉前,该项目评审结果为:第1名,广西美之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99.33分,第2名,广西金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83分。磋商文件载明:“投标人获得质量管理认证体系ISO9001的得1分”。剔除该项无效证书1分后,广西美之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98.33分,广西金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83分。本项目评审推荐结果不变,未影响采购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马山县财政局
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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