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单位 | 是否有意见 | 修改具体内容 | 是否采纳 |
| 1 |
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 |
有 |
1.第“一(一)”条按照设备投资额中的“设备”。设备有生产设备、办公设备,当然对生产设备达到一定的额度奖励无可厚非,但是否也应当将办公设备视为生产设备进行奖励,这也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2.第“四(五)”条关于输入普工奖励问题。每输入普工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相关机构(单位、组织)或个人奖励。在普工到岗满1个月时给予拨付 500元/人,到岗满2个月时拨付200元/人,到岗满6个月再给予拨付300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的规定,在6个月内已全部发放奖励是否科学合理? |
否,设备投资参照市里政策;用工条款已删,由人社局拟订专门政策。 |
| 2 | 在征集意见期内,仅收到以上1个单位反馈意见,由于本次征集意见为面向社会征集,没有涉及具体的单位名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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