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选择户籍地申领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注:文件依据《财政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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