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付标准
1.第一次住院
在一、二、三(包含市[县]三级、自治区三级,下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居民医保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300元、600元。
2.第二次及以上住院
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每次居民医保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住院次数在同一参保年度内部分定点医疗机构级别连续计算。
(二)基金支付比例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90%,二级为75%,三级为60%,自治区三级为55%,床位费基金支付标准为20元/床·日。
温馨提示:1.床位费低于标准的按实际发生数支付,高于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支付。2.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中的乙、丙类医药的,分别先由个人自付15%、3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