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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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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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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现执行标准为13536元); (二)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现执行标准为13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城区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满一年以上; (四)家庭成员均需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五)家庭没有违法生育行为或者违法生育行为已经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完毕; (六)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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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受理窗口领取并填写); 2. 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3. 婚育状况证明(原件); 4. 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原件); 5. 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原件); 6. 家庭成员现有住房的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7. 属孤老、孤残、孤病、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8. 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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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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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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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771-4826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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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咨询、领取《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等相关表格资料,按要求准备好相关收件材料→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在受理期限内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表格,提交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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