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起,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国家机关、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群团机关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除外),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职工本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可由本人或所在用人单位经办人申请,经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发放至女职工提供的本人银行账户。
备注:2026年1月1日前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南宁市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仍拨付至参保单位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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