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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山县计划生育扶持奖励政策一览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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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奖励级别及类型 |
奖励扶助(救助)对象确认条件 |
奖励标准 |
文件依据 |
申报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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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评审 |
乡级初审 |
县审批确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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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农村部分计生家庭 |
1、对象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含半边户),且户口在本乡镇;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详见《桂人口字【2009】6号文件》政策解释); 3、曾生育子女现存一个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岁周岁。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排除无生育史对象)。 |
国家960元 自治区480元 合计:1440元/人/年(按年度发放) |
1、桂人口发【2007】6号 2、人口政法【2011】53号《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 |
每年2月15日前 |
每年3月10日前 |
1、每年3月10日前审批确认,上报市卫计委。 2、每年4月30日前录入系统和变更信息。 (以自治区当年通知截止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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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 |
1、夫妻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岁; 2、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4、以上条件须同时符合 |
860元/人/月(按年度发放) |
1、国人口发【2008】60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 2、桂人口发【2014】11号《关于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的意见》 |
每年2月15日前 |
每年3月10日前 |
1、每年3月10日前审批确认,上报市卫计委。 2、每年4月30日前录入系统和变更信息。 (以自治区当年通知截止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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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 |
860元/人/月(按年度发放) |
每年2月15日前 |
每年3月10日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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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农村独生子女伤病残救助 |
独生子女未满18岁,因意外伤残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每年发放救助直至年满18岁止。 |
1200元/人/年 |
桂政发〔2007〕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 |
每年2月15日前 |
每年2月底前完成 |
每年3月15日前完成确认、信息录入及报送县财政市计生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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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双女户一个或两个死亡、除双女户以外的子女死亡救助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的救助金,直至年满60周岁止。 1、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49岁的,纳入国家特别扶助范围,不再执行桂政发[2007]28号文件规定)。 2、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一个或两个女儿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3、除双女户以外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全部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
1200元/人/年 |
按季度申报审核 |
按季度申报审核 |
按季度申报审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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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区农村部分计生家庭(55-59周岁奖扶,即自治区扩面扶助) |
1、对象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含半边户),且户口在本乡镇;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详见《桂人口字[2009]6号文件》政策解释); 3、曾生育子女现存一个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55岁周岁。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排除无生育史对象)。 |
720元/人/年 |
桂人口发[2011]48号 |
每年2月15日前 |
每年3月10日前 |
每年4月10日前审批确认,上报市卫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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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 |
户籍在南宁市辖区内,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岁,女方年满55岁,只生育(含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5%发放奖励;符合生育二孩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10%发放奖励. |
桂人口发〔2013〕30号 |
每年7月1日至8月30日向其户籍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
每年9月20日前报送县级卫计局 |
每年10月20日前报送区人口计生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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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农村独生子女户及双女结扎户代缴新农合参合金 |
夫妇双方具有我县农村户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及双女结扎户的子女及父母应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金由县财政负担。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
乡镇审核上报 |
县级汇总人数,请示政府代缴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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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农村独生子女户及双女结扎户夫妇代缴新农保参保金 |
夫妇双方具有我县农村户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及双女结扎户夫妻应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费(最低档次)由县财政负担。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
乡镇审核上报 |
县级汇总人数,请示政府代缴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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