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的法律前身。收养法出台的时间是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后称为新收养法,新收养法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并且沿用至今天。
总之把握几个关键时间段:
一是1999年4月1日以前捡拾的弃婴,收养人凭司法公证手续到户籍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二是1999年4月1日以后—2009年4月1日期间捡拾的弃婴,由民政部门根据相关文件(民发[2008]132号文件)审核并办理收养证,收养人凭收养证到户籍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三是2009年4月1日以后捡拾的弃婴,一律到公安机关报案,然后交由公安机关将弃婴送到福利机构(南宁福利院电话:3833428)代养,申请人可以到福利机构申请办理领养手续。
同时,要办理收养手续,被收养人必须年龄不满14周岁,超过14周岁不再办理收养关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1、收养包括哪几类业务?
共八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继子女;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严重危害可能的子女。
2、各类收养业务送养人、收养人分别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收养关系才能成立?
第一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已婚者要提供夫妻一方有不孕不育的证明,证明单位必须具备三甲资质以上的医院;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即身体要健康);
(四)年满三十周岁;
(五)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六)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二类:收养继子女或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收养人具备的条件
(一)不受有无子女的限制;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即身体要健康);
(四)收养继子女或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五条第三项(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2、如何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办理时限是多少天?费用是多少?
(一)提交:《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收养人有(无)子女计生情况证明、《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二)收养人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三甲以上医院体格检查表;
(三)第一类收养公告60天后办结;第二类7个工作日办结。
(四)费用:公告费500元,公本费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