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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婚登记

发布时间:2024-01-09 09:45   来源:马山县民政局 【字体:    

受理单位:马山县民政局 

办理机构:马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公地址:马山县白山镇银峰大道65号(县妇幼保健院)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办理事项:(一)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 

        (二)补发结婚登记证、离婚登记证; 

        (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登记; 

        (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办理程序:初审—受理—审查—登记—颁证。  

办理批量:无限量。 

办结时限:证件有效齐全,符合登记条件,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无

办公时间 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行政班、节假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3:00---2:30(5月1日至10月31日) 

       2:30---5:30(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办公电话:0771-6818798; 

监督电话:0771-6822021; 

涉外婚姻登记:(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登记的由区、市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构办理,南宁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公电话:0771-3221226 

受理结婚登记条件】 

(一)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四)当事人必须是自愿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六)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七)当事人须提供本人有效合法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内本人信息记载要一致,因故不能提供长期有效身份的可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户口簿的婚姻状况与本人目前婚姻状况记载要相符,如未婚、离婚、丧偶或者空白;户口簿前页与本人信息页的承办人要签章和盖派出所的户籍专用章) 

(八)双方填写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登记机关统一格式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字必须由声明人在婚姻登记员监誓下完成并按指纹]; 

(九)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受理撤销婚姻条件】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一)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四)申请人持有本人的身份证、结婚登记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被拐卖、解救的相关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六)符合撤销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负责上报审批印发撤销决定书,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七)除受胁迫结婚登记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终止出具未婚证明依据〗:民政部(民函(2015)26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局(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有关要求,经与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银监会协商,现就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各地民政部门在出具证明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所涉事项,在出具证明中注明“本证明仅限于XXX(申请人)办理赴XX国家(或者台湾地区)的XX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主办:广西马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举报邮件:nnhxxxb@163.com

E-mail: ma053@163.com电话: (0771)6822053邮编: 530600传真: (0771)682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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