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父母双亡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委(社区)提出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必须打印双面)
2、孤儿个人申请书;
3、孤儿父母户口注销单;
4、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
5、孤儿在校学习证明;(未入学不用)
6、散居孤儿监护协议书;
7、孤儿和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8、监护人人品、经济情况证明;
9、孤儿本人或监护人信用社存折复印件;
二、受理:社区、村委负责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核实材料真实有效后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初审。
三、复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根据社区、村委报来的材料进行复审,有异议的,需重新审核和确认;无异议的,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并将纸质版报送县(区)民政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四、审核:各县(区)民政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报来的材料进行审核,无异议的,通过申请。
五、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在通过申请后的次月开始发放,满18周岁后停发。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贴相片,必须打印双面)
2.儿童个人申请书;
3.儿童父母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哪种情形就提供哪种)
①重度残疾证、疾病证明书(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复印件;
②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儿童父母材料原件;(死亡户口注销单、强制执行证明、失联证明)
③县法院提供的失踪证明复印件或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
④县级及以上公安或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书复印件;
4.儿童在校学习证明;(未入学不用)
5.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临时抚养协议书;(父母无监护能力的情形需提供)
6.儿童、父母和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7.儿童本人或监护人信用社存折复印件;
8.享受低保的证明(未享受不用)。
二、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根据申请人报来的材料进行审核,有异议的,需重新审核和确认;无异议的,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并将纸质版报送县(区)民政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三、审核:各县(区)民政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报来的材料进行审核,无异议的,通过申请。
四、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在通过申请后的次月开始发放,实施动态管理,年满18周岁或其他不符合享受情况的停止享受生活补贴金。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
一、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无需申请,享受低保的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直接认定该残疾人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直接录入广西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信息系统。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后,需将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银行账号等材料提供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补充系统附件。
二、发放:以录入系统的开始享受时间开始发放,实施动态管理,有其他不符合享受情况的停止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
申请:持有一、二级残疾人证或者精神三、四级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由本人(或者委托人)携带残疾人第二代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银行账号复印件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
二、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根据申请人报来的材料进行审核,有异议的,需重新审核和确认;无异议的,录入广西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信息系统。
三、发放:以录入系统的开始享受时间开始发放,实施动态管理,有其他不符合享受情况的停止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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